过继需要满足以下法律条件和要求:
被收养人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一般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年满三十周岁。
其他要求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弃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收养程序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过继过程合法、合规,并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过继过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