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选择犯罪

时间:2025-01-11 05:46:21

选择犯罪是指 具有多种行为方式或对象,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的罪名。选择性罪名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

行为对象类选择性罪名: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罪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妇女,也可以是儿童。如果犯罪分子在同一案件中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则只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方式类选择性罪名:

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如仅走私毒品,就定走私毒品罪;如果实施了多种行为,如既走私又贩卖毒品,同样定走私、贩卖毒品罪一罪,而不是分别定罪再数罪并罚。

行为主体类选择性罪名:

比如单位受贿罪。当单位实施受贿行为时,以单位受贿罪论处,区别于自然人的受贿罪,这里单位和自然人就成为行为主体方面的选择性要素。

选择性罪名的设定主要是为了准确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过度分割处罚。如果行为人基于概括的故意,连续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一个选择犯不同的选择性罪名,就构成实质的数罪,而且不成立连续犯,多数情况下应予数罪并罚。

总结来说,选择犯罪的认定主要依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及其对象,只要行为或对象没有超过罪名的范围,则不实施并罚,只定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