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编码简称的发票:
自2018年1月1日起,相关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必须包含正确的简称,否则不能入账、抵扣进项税额或税前扣除。
发票项目名称笼统且无明细:
例如,仅开具食品或办公用品等笼统名称的发票,必须附上清单且清单必须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否则不能入账。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发票:
如公司兼营业务,错误开具销售货物与服务税率的发票,不能入账且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
不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信息填写不规范,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必须退回重开。
发票上盖公章或财务章:
发票只能盖红色椭圆形发票专用章,且必须符合规定的尺寸和印色,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发票可以使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
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代开的专用发票未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
代开的专用发票只需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则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印有旧版发票监制章的发票:
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发票不能使用,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这种发票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仅会被税务机关罚款,还涉嫌犯罪。
自制清单的发票:
发票附带清单必须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自制清单不能作为合法凭证。
发票与实际业务不符:
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销售情况一致,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老板个人或亲属发生的个人消费支出:
这些费用不能报销,可能涉及偷税和罚款。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防止虚报费用和税收违规行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发票使用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