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申诉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此外,刑事申诉的主体一般包括:
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民”不享有申诉权。
对于申诉的提出,一般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例如,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而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只能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申诉人提出申诉时,必须遵守相关的程序要求,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按照决定的程序进行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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