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鉴定通常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而言,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对于农村危房,县级政府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鉴定,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鉴定人员、鉴定机构要对鉴定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危房动态管理制度,对新产生危房及时鉴定,按规定程序纳入改造范围。
因此,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危房鉴定工作都应由当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