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置时间的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正常情况: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特殊情况: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如果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监察机关可以依照规定延长期限届满后,再延长二个月。这种情况下,留置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个月。
省级监察机关:
省级监察机关在调查期间,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另有与留置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职务犯罪或者同种的影响罪名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职务犯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或者决定,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重新计算以一次为限。
综合规定:
综合来看,留置时间的一般情况是3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到6个月,而在极特殊情况下,通过重新计算留置时间,留置时间最长可以达到14个月。
因此,留置时间的最长不超过14个月,具体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司法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