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回复时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如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60天内应作出答复,若需要延长,则最长不超过90天。具体到某些情况,如被申请人应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则回复时间可能会缩短至10天内。
综上所述,行政复议的回复时间一般为 60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 90天,而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回复时间可能为 10天。申请人应注意这些时限,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及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