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报停后恢复供热的费用主要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居民用热户
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居民用热户办理暂停供热后,在恢复供热时,只需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无需缴纳其他费用。
对于以前年度办理暂停供热的居民用热户,若未涉及热能损耗补偿费,则按照以前政策交纳相关费用,即一户一环用热户一次性交纳50元/户;串联系统用热户按每组暖气设施30元交纳。
非居民用热户
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非居民用热户办理暂停供热后,在恢复供热时,也只需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无需缴纳其他费用。
报停后重新启动供热
如果用户当年申请报停并完成了铅封,在本个采暖期间需要重新启动供热,则需要向供热单位缴纳开锁费用加上基础热费。
如果用户当年申请报停完成铅封后,到下一个采暖期才重新要求解封继续供热,则只需要继续缴纳基础供热费用。
费用标准
暖气报停要交供热计量费用的20%作为热能损耗补偿费。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
恢复供热前,用热户如有欠费应予以补齐。
地方政策
各地方根据地方的环境气温及资源问题制定相应的供热管理条例,采暖期内报停后,热用户的取暖费一般按照本取暖期供暖费总价的30%缴纳基础热费。
建议:
具体费用可能会因地区和供热公司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供热公司或查阅相关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