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即可以享受相应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符合条件的劳动可以享受一定期限的带薪年休假,但是劳动者何时休假,是不是任由劳动者自己来决定呢?
对于何时可以休假,劳动者的自主安排是受到限制的,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劳动者的年休假安排应该由用人单位来最终决定。
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从此段文字的字面含义中就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年休假的安排具有决定权,即用人单位可以结合单位生产工作情况来安排,对于劳动者也仅是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但这并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最终决定权。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上述规定中也可以显而易见看出,用人单位有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最终决定权,但若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3倍的工资报酬。
劳动者要明白自己的权益,主要是自己应该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若不能享受到年休假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倍支付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