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刑事案件通常遵循以下程序:
接受案件的条件
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扭送犯罪嫌疑人。
110报警服务台指令。
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接受案件的程序
制作询问笔录:
立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的情况,并问明情况制作询问笔录。
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应包括告知控告、举报人如实提供情况、案件详细情况、犯罪嫌疑人详细情况等。
接受证据:
对报案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物品进行登记,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
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制作登记表并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
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制作回执单,交报案、控告、举报、扭送人并留档一份备查。
现场处置:
对于紧急案件,应尽快到达现场依法、稳妥、果断处置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刑事案件移交程序
公安机关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
检察院审查后,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
检察院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移交到法院。
其他注意事项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同样适用接受案件的规定。
以上程序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请以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