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办理离婚手续主要有两种方式:离婚呈请和离婚申请。具体流程如下:
离婚呈请
单方提出:呈请人需填写一份《离婚呈请书》,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阁楼二)。
双方同意:若双方同意离婚,则需共同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离婚申请
双方共同提出:双方需填写一份《共同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离婚理由
根据《婚姻诉讼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理由需满足“婚姻已经破裂至无可挽救”的标准。呈请人必须证明婚姻已到终结,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无法挽救”。
流程框架
提交离婚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
将呈请书送交至配偶。
订定法庭聆讯日期。
双方律师协助法庭处理所有离婚事项,直至取得暂准判令及绝对判令。
法律程序
呈请书或共同申请书一经呈交,有关法律程序便已展开。在提出呈请或申请前,建议咨询律师的意见。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将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如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若相隔六星期,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才正式结束。
建议:
在办理离婚手续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流程顺利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