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计算违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电费违约金计算
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
其他用户: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违约用电行为的违约金
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
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本条第2项规定的违约责任。
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电费的及时缴纳,并规范用户的用电行为,避免因违约用电带来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