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意外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陪护费: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残疾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交通费:
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
住宿费:
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
如果双方产生纠纷的,可以先进行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患者本人可以向医疗事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意外赔偿标准是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的,在我国的医疗事故的案件纠纷处理中,经过鉴定之后,认定为医疗事故的,遭受侵害的患者及其近亲属不仅仅是可以请求医疗机构赔偿的,此时也是可以申请医疗保险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