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户口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进行户口登记:
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登记。
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后恢复
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户口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过期
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迁移证件后,再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其他特殊情况
确认无户口的具体原因,向派出所申请帮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建议您根据自身情况,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并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详细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