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的划分主要基于财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具体如下:
中央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车辆购置税
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
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某些税种可能既由国税征收,也分配给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收入。
国税系统主要负责征收上述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种划分方式旨在确保中央政府有足够的财力来履行其职能,同时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