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评估报告异议的方法如下:
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若对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异议。
评估机构的回应
评估机构在收到书面异议后五日内应作出书面说明。若评估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说明或当事人对说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在指定期限内组织专业技术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认定评估结果或责令原评估机构补正。
涉及财产基本信息的异议
若异议不仅涉及评估报告的参照标准、计算方法或评估结果,还包括对财产基本信息错误、超出财产范围或遗漏财产的异议,应按照第一种情形处理。
涉及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资质问题的异议
若异议涉及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或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应先按照《财产处置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审查。异议成立的,通知评估机构退回材料并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异议不成立的,按照第一种情形处理。
申请复核评估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评估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申请重新评估
执行法院在确定参考价前,若认为需要审计,可以先行审计。若针对评估程序的异议成立,法院应通知评估机构退回材料并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费用承担
房屋征收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若鉴定结果改变原评估结果,鉴定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
建议:
当事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应仔细阅读并核对报告内容,如有异议,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评估机构在收到异议后,应认真对待并按时作出书面说明,配合法院和相关行业协会进行专业技术评审。
当事人应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申请复核和鉴定等程序,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