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一起来看看吧

时间:2024-07-29 19:32:31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 工同酬。•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 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根 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 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 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根据《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 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 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 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 哺乳期的保护。《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 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对这些问题作了规定。
(6)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提出申诉?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 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一般应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的内容除陈述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事实外,还应有具体请求,包括请求责令单位改正,责令单位给予经济补偿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查证确实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对女职工月经期的保护,是女职工“四期”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月经期间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 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
食品冷冻庫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 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 100 人 以下的单位,应设臵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 1 至 2 天的休假。

怀孕女职工产前休假有什么规定?

人社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指出:女职工产假 90 天, 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 系指预产期产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 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怀孕女职工检查和分娩费用有什么规定?

2006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享受什么待遇?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 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

1988 年 9 月 4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 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 天至 30天的产假;怀 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 42 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根据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 劳动范围是: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 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 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女职工 “四期”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 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 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指出: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 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已婚待孕女职工的保健有什么规定?

1993 年 11 月 26 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 保健工作规定>规定了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 级>标准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 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他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调离可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根据 1990 年 3 月 30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是: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 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怀孕女职工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1989 年 1 月 20 日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对女职工 孕期 7 个月以上不得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期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等 问题作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系指在当日 22 点至次日 6 点时间内从事劳动或工作。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 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什么是哺乳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哺乳期指女职工生产后,对未满 1 周岁的婴儿进行哺乳的期间。这期间是法定 给予女职工进行哺乳的时间,不以女职工是否以母乳给婴儿哺乳而有所异同。国家 对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 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 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的劳动和哺乳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 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县(区)以上(含县、区)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认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授乳时间,但不得超过 6 个月;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 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所指出的作业。

什么是生育期?女职工生育期享受什么待遇?

女职工生育期指女职工分娩至恢复健康的期间。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的生育期给予了特殊保证。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产后保健包括: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 有 1 至 2 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量。

外商投资企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 企业能不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990 年 7 月 18 日劳动部对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 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请示的复函>规定:
(1)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劳 动合同的问题,现应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2)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 条件的,可以辞退。但不得以女职工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辞退。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 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4)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在“三期”内劳动合同期虽满,也不能解除其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