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怎么复印、封存病例吗?

时间:2024-07-30 12:17:39

住院病历作为医疗纠纷的证据,至关重要。那患方需要怎样才能取得完整的住院病历呢?首先我们来看看住院病历的定义。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当医疗机构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等情形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国家从法律层面已经保证了患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取得住院病历资料。

当患者及家属有查阅及复制病历的要求时,医疗机构应当提供。通常情况下,应当第一时间向所在医院的医务科(医疗安全办、病案室等)提出相关要求,大部分医院还是能够配合的。这个时候患者需要注意的就是资料给全了吗?有的医院给的资料并不全,这就需要患方对照上面的资料内容进行核实,尤其是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以前经常碰到医院说给患者的是全部的病历资料,拿到后查看时缺少很多内容,需要再跑一趟。有点“阴奉阳违”的意思,要特别注意。有时候为了避免医院事后修改、篡改病历的可能,复印的同时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封存的程序:双方见证情况下对病历资料逐一清点、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放入档案袋,开口处封好,双方在档案袋交接处签字、盖章并记录封存日期。制作封存笔录来记录封存的内容、页数、封存日期等,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待需要查看时,双方见证下启封。

当院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患方的要求时,比如病历未完成、未归档、医生当天休班等,都不是正当的理由,这时候患者更应该强调复印或者封存病历的要求。首先就对相关人员的谈话进行录音、录像确认不能复印病历的理由,避免相关人员反悔,并可以作为医院拒不提供病历的证据。其次就是向相对应医院的上级管理部门,比如长沙市中心医院位于雨花区,则可以向雨花区卫健局法规监督科、市省卫健委相关部门等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12345市长热线、市长信箱等据实反映情况。

复印病历是需要携带什么证明呢?如果是患者本人,只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即可。如果是第三人,则需要患者及第三人的身份证以及相关的代行处理病历资料的授权委托书。当患者已经逝世时,近亲属办理则需要患者的死亡证明、近亲属的身份证以及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如果委托第三人办理,则还需要加上第三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