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扣除:税法中对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规定
一、税法规定税前限额扣除—— 2 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
1、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
2、有合法票据的,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
3、应用:
扣除最高限额 | 实际发生额×60%;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
实际扣除数额 | 扣除最高限额与实际发生数额的 60%孰低原则。 例1:纳税人销售收入 2000 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最高限额 2000×5‰=10(万元)。两种情况: |
(1)假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40 万元: 40×60%=24(万元);税前可扣除 10 万元; 纳税调增额=40-10=30(万元) | |
(2)假设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 15 万元: 15×60%=9(万元);税前可扣除 9 万元; 纳税调增额=15-9=6(万元) |
4、计算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
A、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未扣除现金折扣)、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即:会计“营业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结合纳税申报表)。
B、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C、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
二、对从 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三、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 实际发生额的 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 3 年摊销)
例2:甲制造业企业 2021 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 8000 万元(未扣减销售折扣 80 万元),其中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7 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 20 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 38 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还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转让 5 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收入 700 万元,与之相应的成本及税费为 100 万元,会计未作处理。
(2)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同期同类市场价格为 200 万元(不含增值税),成本为 140万元,该项业务未进行账务处理。
(3)企业全年发生已入账的业务招待费 45 万元(其中有 5 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解:企业当年的销售(营业)收入=8000-7-20-38+700+200=883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8835×5‰=44.175(万元)
实际发生额的 60%=(45-5)×60%=24(万元)<44.175 万元,准予扣除 24 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4=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