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扶持政策: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时间:2024-07-31 12:02:29

大病保险

一、实施单位:医保局

二、适用范围: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

四、补助标准:从2022年5月1日起,调整大病保险倾斜政策。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0.55万元,支付比例0.5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5%、10万元以上报销7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办理程序:住院费用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后,城乡居民自动享受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一、实施单位:医保局

二、适用范围:

1.特困人员;

2.低保对象;

3.返贫致贫人口;

4.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5.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主要内容:

1.对救助对象实施资助参保和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救助。

2.自2022年5月1日起调整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待遇水平。

3.整合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制度。自2022年1月1日起,将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并入医疗救助制度。

四、补助标准:

1.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资助。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不设起付标准,对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9类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给予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50%的救助,给予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30%的救助。9类病种为:终末期肾病(门诊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方法治疗)、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门诊酪氨酸激酶抑制剂治疗)、Ⅰ型糖尿病(门诊胰岛素治疗)、耐多药肺结核(门诊抗结核药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药物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

3.住院救助:

(1)年度起付标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住院救助不设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2600元,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500元。

(2)救助比例: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人员救助比例90%,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救助比例70%,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比例65%。

4.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住院救助和门诊救助共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限额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限额1万元。

5.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救助金额达到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3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倾斜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万元。

五、办理程序:医疗救助实行依申请救助机制。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单制”结算。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向其困难身份认定地所在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或县级以下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获得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