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依赖口供和少量实物证据,然而,这种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显现。自技术侦查措施于2012年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的法律文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越来越明确,逐渐褪去了神秘主义的外衣,向着规范与阳光的方向迈进。本文将探讨技术侦查手段的适用范围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除此之外,技术侦查措施还适用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经过批准,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这一条款的设立,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在追捕逃犯方面的适用范围,为打击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手段。
监察机关虽然未有刑事案件侦查权和技术侦查措施,但根据《监察法》第28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时,可以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虽然技术侦查措施与技术调查措施在名称上有所区别,但实质上并没有本质的差异。这一规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了有效支持,保障了反腐败斗争的顺利开展。
在这些特定案件中,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诸如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过去,案件的主要证据往往依赖于嫌疑人的口供和有限的实物证据,这容易受到人为因素和证据的不足而影响侦查和审判结果的准确性。而技术侦查手段的引入使得案件的证据更加全面、客观、可靠,有助于还原案发现场的真实情况,帮助判决的公正性。
实践中对技术侦查材料的处理并不完善。在一些隐蔽性强的犯罪中,特别是在涉及毒品等案件中,技术侦查措施经常被采用,而相关材料的保存和处理却不够规范。技侦材料往往在案件侦破后未随案移送,保存不当,甚至被随意删除,这给案件认定带来了困扰,也可能对被告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技术侦查不规范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重点在于破案,而不是注重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技侦手段在过去主要依据一些内部规定,缺乏明确的合法性依据,因此在应用时存在一定的困扰。虽然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一些传统的思维模式仍然存在,需要引起重视。
再过度依赖证据转化也是问题之一。为了能够公开证明犯罪活动的证据,侦查机关常常将技侦材料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使用。然而,证据转化的过程存在缺陷,例如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和转化后的文字材料难以代替录音录像本身。这样的做法不利于案件的查实和审理。
面对这些问题,对技术侦查的规范化展望有着积极的意义。首先,对技侦材料收集程序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技侦材料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批准手续必须严格执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隐私。其次,在技侦证据的适用方面,应坚持证据的独立适用,充分利用技侦材料本身,不必过度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同时,对于技侦证据的作证和核实过程也应予以规范,确保证据的可信性和公正性。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文件的完善和深化,技术侦查手段的规范将逐渐得以落实。在法律依据明确的指导下,技术侦查将迈向更加阳光和规范的方向。同时,司法机关也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技术侦查的实践,确保技术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只有在法治的框架下,技术侦查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成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