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感情不合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协议离婚不合
财产分割上对房产等财产归属和分配比例有分歧。
子女抚养相关条款不合,包括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探视权的规定等。
债务承担约定不合,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各自名下债务的分担,双方可能意见不一。
协议格式和条款的完整性也可能有问题,比如某些重要事项未被提及或约定模糊。
其他不合情形
性格不合。
其中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异性关系。
与家人和亲属感情不合。
男女双方中其中一方或双方有暴力倾向。
男女双方不同意同住。
在性方面不满。
抛弃家庭成员。
从精神方面进行虐待。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在离婚过程中,建议首先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等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