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两起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查处案例

时间:2025-05-26 14:07: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15条硬措施和我省50条具体举措,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公布我市两起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查处案例:

案例一

2025年1月,灯塔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反映灯塔市某加油站在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情况下,允许顾客使用手机在加油作业区内支付油款,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且确实存在允许顾客在加油作业区域内使用手机支付加油款的现象,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5条的规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规定,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灯塔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奖励举报人0.3万元。

案例二

2025年3月,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到于某举报宏伟区某加油站存在违规加油的情况,我局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核实。

一、基本情况

于某举报称,2025年2月13日其在宏伟区某加油站加油时,发现加油员在未要求、确认车辆熄火的情况下直接加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查情况属实。

二、调查情况

我局受理举报后,执法人员到该加油站依法调取了该日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2025年2月13日14时18分许,加油员王某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对驾驶车辆进行加油作业;2025年3月13日,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站长王某某、加油员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三名被询问人承认该加油站存在在车辆未熄火的情况下加油的行为。

主要证据:该加油站2025年2月13日的监控录像,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某、站长王某某、加油员王某《调查询问笔录》三份。

三、处理情况

经查,该加油站确实存在在车辆未熄火的状态下给车辆加注燃油情况,举报情况属实。

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5裁量阶次A对该加油站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刘某某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5裁量阶次A对刘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王某某作为站长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应急管理部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5裁量阶次A对王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于某某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举报奖励0.3万元。举报人对我局调查处理情况表示满意。

(辽阳市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