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退房遭拒退押金?提醒入住时拍照记录

时间:2025-07-23 11:32:00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7月23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租客退租时要求房东退回押金,房东则表示租客损坏的东西较多、需要修复租金远远不够,为此双方对簿公堂。记者23日从长沙市中院获悉,该院近日终审宣判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房东返还租客押金2200元。

房东:房屋内物件损坏不退押金

2021年7月,孙先生和刘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刘先生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孙先生作住房使用,房屋租金每月2200元,押金2200元,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押金除抵扣应由孙先生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赔偿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

房屋租赁3年后,孙先生退租。刘先生表示因房屋内物件损坏,孙先生未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故不能退还押金,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望城区法院。

“租客在租期内损坏的东西比较多,修复的费用远远超出押金,光是沙发翻新就需要1200元,房子内部的东西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坏……”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孙先生也认可案涉房屋内沙发、防护窗、门锁等有损坏,但认为不是自己的主要责任。

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租客赔偿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先生提出因房屋物件损坏未向孙先生退还押金,但其未充分举证案涉房屋内损坏物件的原因及具体损坏的金额。根据合同对房屋维护的约定,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的维修义务在于出租人刘先生,但同时也约定了承租人孙先生的保管及合理使用义务。孙先生亦认可承租期间内案涉物件确有损坏,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孙先生承担房屋物件损失费用400元,判决刘先生向孙先生返还押金1800元。

刘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房屋内家具的损坏是否认定系孙先生所为从而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并未罗列家具清单,亦未对家具完好情况进行拍照固定,不能证明案涉房屋出租给孙先生时房内有哪些家具客观存在及家具的具体状况,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刘先生主张案涉房屋内家具的损坏系孙先生故意所为,本案家具亦存在自然损耗的情形,判决孙先生赔偿所有家具损失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孙先生赔偿损失400元并无不当。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入住时拍照记录并在合同注明

法官提醒,一般来说,在租赁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维修义务由哪一方承担,则应当由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则不承担维修义务。比如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坏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在入住时,应与出租人一同检查房屋内的设备和设施,拍照记录现状,并在合同中注明。租赁期间,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先垫付费用自行维修,或者请物业维修,然后向出租人追偿维修费用。为了有效获得补偿,承租人一定要注意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