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具有什么性

时间:2025-01-11 04:02:06

仲裁具有以下性质:

自愿性: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都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专业性:

仲裁员通常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针对特定行业的争议提供专业的解决方案。仲裁机构通常备有分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进行选择。

灵活性:

由于仲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诸多具体程序都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与选择的,因此,与诉讼相比,仲裁程序更加灵活,更具有弹性。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保密性:

仲裁过程不公开进行,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避免负面影响。仲裁制度规则也同时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

快捷性: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使得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经济性:

仲裁的经济性主要表现在:时间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费用相对减少;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使得仲裁费往往低于诉讼费;仲裁的自愿性、保密性使当事人之间通常没有激烈的对抗,且商业秘密不必公之于世,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今后的商业机会影响较小。

独立性: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仲裁机构之间也无隶属关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庭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机构的干涉,显示出极大的独立性。

国际性:

仲裁裁决在国际上具有广泛的执行力,根据相关规定,仲裁裁决书可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是一种自愿、专业、灵活、保密、快捷、经济、独立且国际性的解决纠纷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