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侵权案件,涉及菏泽一家KTV经营者因未支付费用获取歌曲使用权,被王洛宾之子王海成起诉。
案件背景
原告:王海成,王洛宾之子,依法继承了王洛宾生前创作的全部歌曲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菏泽一家KTV经营者。
诉讼请求:王海成指控该KTV未经许可,未支付费用获取其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其著作财产权。
侵权行为
侵权事实:2011年9月27日,王海成的调查人员与公证员一起,在被告经营的KTV房间内,使用房间内的设备按照歌曲名称进行选歌和播放,发现该设备能够完整播放王洛宾创作的24首歌曲的36首录音制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应事先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机械表演,属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菏泽这家KTV未经许可,未支付歌曲费用,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王海成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乐作品,侵犯了王海成的著作财产权。
调解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KTV同意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侵权行为。
这起案件通过调解得到解决,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也提醒了广大KTV经营者要尊重和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