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承受,也称为“协议性的概括转让”,是指 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将其合同上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义务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这一制度旨在简化合同关系,使第三人能够直接取代原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合同承受必须满足以下要件:
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
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双务有偿合同:
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原合同出让人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双方必须就合同权利的转让达成一致。
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以确保合同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承受的效力在于,第三人将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这种移转可以是全部权利和义务的移转,也可以是部分权利和义务的移转。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承受既转让合同权利,又转让合同义务,因此被移转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只能发生特定承受,即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不能产生概括承受。
此外,合同承受可以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例如,根据中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在租赁物所有权发生变动时,租赁合同关系对新的所有权人继续有效,这就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承受。
综上所述,合同承受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通过它可以实现合同权利和义务的顺利转移,简化合同关系,并保障交易的安全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