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作由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来说,环保部门包括环资委、环保组、国资委、环保部、环保厅、环保局、环保所、环境监测站、环保研究所等。地方环保部门则包括污染控制科、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生态科、办公室、开发科等。
此外,环保局作为政府的下属机构,负责拟定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它还负责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
综上所述,环保工作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环保部门,它们在环境保护方面承担重要的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