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婚:
即已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已经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这种婚姻关系是无效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这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的婚姻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这些亲属关系之间的婚姻,因此这类婚姻也是无效的。
未到法定婚龄:
指的是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而进行的结婚。具体而言,男性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达到这个年龄的男女之间的婚姻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无效婚姻的情形还包括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但这一情形在当前问题中并未被提及。
综上所述,无效婚姻的主要特征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无效,并且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无效婚姻中的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