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的产假规定如下:
国家法定产假 :98天。地方规定: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58天至180天。
难产情况:
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情况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福州的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定产假98天及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158天。此外,男方还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福州的产假规定如下: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158天至180天。
增加产假15天。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情况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此,福州的产假最多可休180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法定产假98天及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158天。此外,男方还可以享受15天的陪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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