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大队通常是指农村生产大队,这一组织源自于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中国农村的政治经济体制。在人民公社制度下,大队是三级组织体系中的中间一级,它既负责经济管理工作,也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大队下面分为生产队,上面则直接隶属于人民公社。随着1984年中国农村改革的推进,人民公社体制被撤销,大队被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队则改为村民小组。
在当代,虽然大队这一称谓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但通常它已经被村民委员会所取代,后者是负责村庄日常事务的基层自治组织。在一些地区,年纪较大的村民可能仍然习惯将行政村称为“大队”,并将村委会办公室称为“大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