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过失论是一种 比较新近的过失责任理论,其主张是,对于任何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都应承担责任,无论该过失行为是否在规定的安全标准内,只要有过失行为的存在,就需要承担责任。在新过失论中,过失是一个严格的义务,是在前瞻性的衡量中确定的。新过失论最早起源于欧洲大陆,其主要特点是它强调过失的预防。如果一个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就会导致过失行为,那么该人就须要承担责任。新过失论的主要优点是它注重了未来的预测,强调责任的预防性。当然,新过失论同样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它容易导致过于严格的规定,很多时候不符合实际情况。
新过失论与旧过失论的主要区别在于,旧过失论主要关注结果预见义务,即行为人是否有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新过失论则更加关注结果回避义务,即行为人是否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新过失论认为,过失不仅指应加责罚的心理状态,还应就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适当加以斟酌判断。具体到医疗过错,判断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即是否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
新过失论在刑法中有着重要应用,它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并认为过失犯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过失论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发展和法律实践对过失责任理论的新要求,旨在更好地预防和控制过失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