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
交通事故发生后,为了查清事故原因和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这种情况下,车辆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作出事故认定书,并放行车辆。
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
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并且已经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那么扣留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若需延长,需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特殊情形
如果车辆需要鉴定,则最长68日内发还肇事车辆。
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车辆,以及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相关证件嫌疑的车辆,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扣留。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也会被扣留。
超载的公路客运车辆或货运机动车也会被扣留。
具有被盗抢嫌疑的车辆也会被扣留。
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也会被扣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扣留车辆的条件和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也列出了可以扣留车辆的具体情形。
其他注意事项
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并且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车辆可能会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及相关证件。
逾期未领取车辆产生的停车费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综上所述,扣车的时间限制主要取决于具体的事故情况、是否需要收集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在一般情况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十日内应被放行,若需延长扣留期限,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并且总扣留期限通常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