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企业需要具备以下资质和条件:
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农药,需要向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当经省级化学工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农药标准
农药标准包括企业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家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制订,经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后分布实施。行业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批准并发布实施。国家标准由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发布实施。
农药登记证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农药在进入市场之前,生产厂家须向国家主管农药登记的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发证后,才能组织生产、作为商品销售。
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技术标准,专设质检机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齐全、布局合理,并且在产品出厂前应当经过质量检验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同时,企业应当具备与农药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设施及设备。
人员和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具备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具有固定的生产厂址并取得土地使用权,场地布局合理。企业还应当拥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贮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
其他要求
生产农药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以及特殊岗位人员,并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综上所述,农药生产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和进行农药登记时,需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资质和条件,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并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