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信用报告已成为全面反映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经济身份证”,截至2024年末,数据库已收录11.6亿自然人、1.4亿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公平竞争治理效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呈现广覆盖、数字化、制度化等特征。随着数字技术广泛应用,社会信用大数据的积累与利用将成为关键。在这一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夯实数据基础。
我国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水平不断提升。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的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横向对接46个部门,纵向联通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形成全国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一张网。广东珠海打造珠港澳跨境信用服务平台,聚焦三地企业跨境市场开拓、贸易融资、风险管控等实际需求,探索构建跨境信用合作体系。河北张家口拓展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优化“信用+”服务。下一步,各地区各部门要汇聚人才、拓宽思路,进一步探索信用数据深层价值,将信用信息用好、用准、用到位,持续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信用基础。
一方面,需建立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信息的准确性,是做好信用工作的前提。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强调,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性文件,确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并形成行业信用记录。对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实行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总建立相关主体的完整信用记录。在实践中,不少环节还有待完善。例如,对一些应用价值较高的数据,往往存在重复归集等问题,不仅加重数源单位负担,还可能影响数据准确性及聚合效应的发挥。为此,需进一步强化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总枢纽”功能,精准归集各领域信用信息,并开展归集共享质效评估,提升信息共享水平。
另一方面,加大数据治理力度,提升信用治理效能。有关研究显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条成功经验,就是通过广泛运用数字技术,高效进行信用信息传递,发挥声誉机制的功能,使守信者受到激励、失信者受到约束,不断提升信用治理效能。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存在数据标准不同、更新频率不统一、共享方式不一致等问题,导致归集的数据不能很好地发挥效能。相关部门需加强信用数据源头治理,完善信用信息标准体系,探索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提升数据使用便利性,精准满足不同需求。
在此基础上,还要有序推动数据开放流通,加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信息只有流动起来,才能更好地释放价值。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对信用信息跨境流通也提出了新要求,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引进来”等,都亟需了解交易对手方信用状况。为此,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区域间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评价互认和信用奖惩协同,有序推动信用产品跨境互认,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有关部门还应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追溯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好安全保护责任,有效培育信用市场,发展信用经济。(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徐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