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证人是指 在诉讼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人。证人的定义包括以下几方面:
知晓案件情况: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能够辨别事实真伪,并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
具有作证能力:
证人需要具备作证的能力,包括生理和精神上均无缺陷,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意志。
诉讼参与人之外:
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如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证词:
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司法机关提供的陈述即为证人证言,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民商事和行政诉讼中,被告证人特指为被告作证的人,且必须出庭作证,除非法院同意其不出庭。
综上所述,告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庭审或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词的自然人,他们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