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
“三性”理由
新颖性: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创造性:发明创造不是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容易得出的必然结果。
实用性:发明创造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非三性”理由
修改超范围:对专利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优先权不成立:专利申请人在国外首次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提交第一次申请,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实质性内容相同的申请。
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某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得到充分支持。
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发明创造缺少实现其技术效果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欺诈、胁迫:当事人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或劳动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利益。
恶意串通:当事人为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而恶意串通。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或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或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主体不合格: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形式不合法: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或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等。
这些无效原因在专利无效程序、合同无效、投标文件无效等多个法律领域中均有适用,是判断合同、专利、投标文件等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