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成员,在行使民主权利和管理村级事务方面,拥有以下职权:
选举和罢免权
依法选举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小组长。
提出议题和议案权
村民有权提出议题和议案,参与讨论和决定村级事务。
监督质询权
村民有权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质询。
听取报告权
村民有权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提出意见建议权
村民有权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
参与决策权
村民有权参与讨论和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村发展规划、年度发展计划、公益事业经费筹集等。
知情权
村民有权查阅和复制集体财产账户、会计报告和集体组织的有关文件。
申诉权
村民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或错误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审计权
村民会依法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责问权
村民有权对失职、渎职的村委会成员提出责问。
参与权
村民有权参加村民会议,行使表决权,并对会议决议进行投票。
自治权
村民有权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这些职权体现了村民自治的精神,确保村民能够直接参与和管理村级事务,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自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