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词作为法庭审理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才能被接受。这些要求包括:
证人基本情况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身份证明文件
有证人的签名,如果证人不能签名,应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其身份。
附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证言内容
证人证言应具体描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包含猜测、推断或评论性语言。
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情况作证,不能转述他人的见闻。
出庭作证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证言的查证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证人的资格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以便法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事实。